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揭露資料及備妥相關文據;其適用本部96年1月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3530號令及97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60號令規定之受控交易金額標準時,應依下列規定認定:
一、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或廢止情事者,依當期決算申報之受控交易金額認定。
二、 營利事業遇有合併或轉讓情事者,依當期決算申報之受控交易金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受控交易金額後認定。
部 長 李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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