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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產連帶賠償 會計師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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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產連帶賠償 會計師反對

破產法加重董事及會計師的連帶賠償責任,學者及會計師齊聲反對。司法院昨(9)日召開公聽會,會計師界認為侵害個人財產權,台灣省會計師公會理事長呂志明說,應刪除相關條款,與會學者也認為過度規範,應該重新考量。

未來公司一旦破產,法律上認定的「應負責之人」可能放寬。根據破產法草案規定,除了債務人本身,公司的董監事、財產管理人、繼承人及會計師,都有清償債務的責任。

此外,為加速清理債務的速度,破產法草案改採用「非訟」程序處理破產案件,也就是法院可以不經過訴訟程序,直接裁定董監事或會計師賠償並強制執行其財產。

破產法第174條更新增規定,公司只要宣告破產,債權人依破產程序取得的受償額,未達債權額20%時,不足的部分要由公司全體董事連帶補足。

包括文化法律系教授何曜琛、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劉連煜、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副教授鄭有為,都認為破產法對於董監事及會計師責任的加強是否允當應該重新考量。

成大法律系助理教授陳俊仁強調,破產法過度規範因公司破產而連帶負責的董事、清算人及經理人,似乎過度保護債權人;學者也普遍認為,如果要追究責任,應該回歸一般訴訟,取消不得抗告的不合理規定。

關於「會計查核人員損害賠償責任」規範部分,相關公會代表均主張刪除。

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理事長李燕松指出,破產法草案侵害會計師的訴訟權、財產權及工作權,而且會計師只是外部受託查核簽證,並非公司實際經營者,卻要會計師負起相同的責任,不符合比例原則。而且會計師是查公司的帳,不等於要和公司「同舟共濟」,按破產法的規定,等於公司出了問題,會計師也會跟著完蛋。

台灣省會計師公會理事長呂志明也說,現有的現行商業會計法、會計師法及證交法,早就對會計師應負的賠償責任加以規範。

若破產法中對於會計師連帶賠償責任的條文不刪除,將來進入立法階段,會計師公會仍會繼續為會計師請命。

 


 

【2010/02/1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