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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納入試算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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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納入試算其暫繳稅額對象
  • 2010-02-11
  • 工商時報
  • 【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天發布,有會計師簽證的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等組織,在每年9月報繳營所稅暫繳,可以採用「試算」方式,計算其暫繳稅額,在不景氣時,可以大幅減輕資金壓力。

     因為在不景氣時,企業的獲利大幅衰退,若企業在9月暫繳當年度所得稅時,如果只能用去年的獲利一半繳稅,將出現先繳後退稅,有資金積壓的壓力,所以財政部在91年修正增訂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公司的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是有會計師簽證,且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可以用當年度前6個月的營業收入總額,試算前半年的營利所得,計算其暫繳稅額。

     昨天財政部發布,自今年起,合作社例如,信用合作社、消費合作社、原住民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等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也可採用今年度1到6月的營收,以「試算」的方式,計算其暫繳稅額辦理暫繳申報,與公司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