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先生來電詢問:他的兒子與女兒分別於近期內要結婚,其贈與的財物,是否僅為100萬元或可分別贈與每人100萬元?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答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可不計入贈與總額。此一規定是以父母各自依子女人數來計算,而非以父母為同一計算單位。
例如,黃先生在今年度分別有兩位子女婚嫁,可分別贈與這兩位子女每人各100萬元的財物;同樣的,黃太太也可分別贈與該子女每人各100萬元的財物,且均可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但若父母分別贈與子、女超過上述金額,則應申報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