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某公司會計蘇小姐問:申報外銷損失有何相關規定?
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答覆:有關外銷損失的認定,除應檢附訂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規定之買賣契約書、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及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第2款的規定分別提示如銀行結匯、出口報單或國際包裹執據影本等各項證明文件;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50萬元以上者,必須檢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其損失方得認列。
【2010/02/1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電 話:(02)2559-2459 傳 真:(02)2559-9745 地 址:103622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1段42號10樓(六和大樓B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