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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已分居 報稅要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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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已分居 報稅要註明
 

太保市張先生詢問:其於96年間因故與妻分居,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僅申報自己所得且忘記註記「已分居」,是否有罰則?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夫妻因為分居而無法合併申報,可以分別填報申報書,但仍要將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次等資料填上,並在申報書上註明「已分居」,以便國稅局通報歸戶課稅。倘分居夫妻各自申報,而未於申報書上填明配偶相關資料,也未註記「已分居」字樣,國稅局將視為「夫妻故意分開申報,規避累進稅負」,依法補稅送罰,漏稅額計算是以夫妻合併課徵計算的應繳稅額,減除夫妻分開申報各自繳納稅額的合計數之差額認定。若經國稅局查明分居屬實,雖可不按夫妻分開申報裁罰,惟仍依所得稅法110條第1項規定,按申報短漏報所得案件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