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開年,國稅局有好消息。在93年度以後的營所稅,若因國稅局查稅而需要補稅的企業,不管補稅金額大小,最高罰鍰都在9萬元以下。不過以前補稅金額在1萬元以下者,過去不罰,現在將罰以4,500元。
過去國稅局查核營所稅時,若發現違規入帳費用都予以剔除,不准認列的費用一旦變成所得,除了補稅外,還會有嚴重的罰緩,動輒是補稅金額的倍數。
舉例而言,若國稅局把企業原列100萬薪資予以剔除,應補繳24萬元的稅之外,原來罰則是補稅金額2倍,該企業若被剔除100萬元費用,補稅加上罰鍰本來共計72萬元,但從現在起,降為33萬元。
今年開春以來,企業費用遭到國稅局予以剔除的案例,包括虛報薪資、呆帳未能收回,而企業發出存證信函卻未能明確提出債務人相關資料者、甚至幫外籍員工支付水電、房租等生活相關費用,都因違反稅法被剔除,這些累積下來的費用,若全部遭到剔除,經常會讓企業要補上不少的稅,若再加上罰鍰,往往所費不貲。
南區國稅局舉例,剔除甲企業的虛報100萬薪資,該案例因為是屬於97年度的營所稅案,原本的罰鍰為48萬元,但因稅務違章案件裁罰條例,在98年12月8日完成修訂,稅法追溯期限為5年,因此93年以後,企業可以適用新罰則,最高就是罰9萬元。
中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查核轄內某家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其申報之呆帳損失900餘萬元,因行使催收之存證信函之郵寄地址並非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以致遭剔除補稅。
國稅局強調,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一)因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二)債權中有逾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而債務人若有逃匿、他遷不明列報呆帳損失時,應注意依債務人他遷不明前確實營業地址進行催討,否則是要被踢除的。
至於企業為外籍員工支付所有生活所需,包括水電費、房租、瓦斯、甚至搬家費用,不可列為公司費用,而是必須當做員工薪資的一部份,這部份的改列較無影響企業獲利問題,但會影響國稅局課徵外籍員工的就源扣繳基礎,如果企業未如實認列,查獲仍會調整回來。國稅局強調,雖然企業營所稅的罰則上限調整為9萬元, 但過去只要補稅金額低於1萬元的部份,是不予懲罰者,從現在起,也會有最低罰鍰4,500元,未來只要企業補營所稅,最低也會罰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