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搜尋
 

4港商服飾業 重罰數億

 
HOME » 最新消息 » 稅務相關
4港商服飾業 重罰數億
  • 2010-02-23
  • 工商時報
  • 【記者王信人、李麗滿、陳懷瑜/台北報導】

     HANG TEN等4家香港服飾因為以「合作店」名義開發票給消費者,被國稅局重罰數億元,會計師許祺昌表示,其他產業恐也有以「合作店」名義開立發票的情形,如果國稅局真要重罰,影響的範圍恐很大。

     HANG TEN昨日指出,該公司為香港上市公司漢登控股之附屬機構,嚴格檢控各項財務狀況,歷年帳目皆經專業會計師審核,並無逃稅與漏稅之做法與意圖,經此事件後,不排除縮減在台營業規模。

     HANG TEN等4家業在百貨公司設立專櫃,依據財政部77年的解釋令,符合資格的百貨公司,如有會計師簽證或採藍色申報書,在向國稅局申請且經核准之後,可由百貨公司名義開立出售的發票給消費者,例如100元,營業稅5元;再由專櫃業者開立80元發票給百貨公司,等於百貨公司向專櫃業者進貨,進貨成本80元,可抵營業稅4元。

     而4家港商服飾業者在非百貨公司以外的自營店的經營模採「合作店」方式,合作店全部登記為營業人,以合作店名義開立發票給消費者,例如100元;再由專櫃業者開立80元發票給合作店,同理,合作店可抵營業稅4元。

     國稅局認為,在合作店賣衣服,是HANG TEN等4家業者要開發票給消費者100元,合作店如房東,收到租金20元時再開立發票20元給HANG TEN4家公司。既然其漏開發票,又沒有取得發票,補稅加重罰。

     HANG TEN等4家業者被重罰得非常不甘心,農曆年前由訴訟代理人林昇平會計師和財政部協商,協商破裂,日前揚言,若不獲改善,將退出台灣市場,但財政部昨天表示,「已定案,不可能翻案」,不過依據台北市國稅局統計,Bossini尚未定案,可適用今年1月修正後的稅捐稽徵法44條新規定,行為罰上限為100萬,由於是「沒有給予發票和沒有取得發票」2種行為,所以行為罰降為200萬,比1,480萬減輕1,2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