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店是指一個場所中,幾個不同的業者集合在一個賣場中出售產品。HANG TEN等4家香港服飾業者視為很類似百貨公司,所以用合作店名義開立發票。
但是財政部國稅局認為,合作店只是具有房東身份,賺取租金,真正的經營者是出售產品的業者,合作店並不負責向消費者收錢,和百貨公司管理收銀機的情形不同;如果消費者不滿意商家的產品,買賣二造之間有糾紛,消費者也是告業者,不會告合作店,也和百貨公司的情形不同。因此92年以前,財政部只准百貨公司經申請,且獲核准後,可以開立發票給消費者,但合作店卻不可以。
後來財政部在92年發出解釋令,合作店如果符合資格,亦即由會計師簽證或用藍色申報書,且無欠稅紀錄,在經向國稅局申請且經核准,也可以用合作店名義開立發票給消費者,再由出售產品的業者開立發票給合作店,基本上,合作店已和百貨公司在開立發票方面已經相同。只是HANG TEN等4家業者是87年至92年5月的舊案,沒有辦法回溯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