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補稅罰鍰上限降為最高9萬元的基本條件,必須為企業出現虧損或者無應納稅額者才適用。
南區國稅局強調,企業補稅罰則最高上限9萬元,是有條件限制,依據稅法,稅捐之核課期間,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為5年,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者為7年。
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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