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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包商可代表給、取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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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包商可代表給、取發票
  • 2010-02-25
  • 工商時報
  • 【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天發布解釋令,兩家以上營業人合資,聯合承包,可先由主辦包商代表給予發票和取得發票,再轉開發票給其餘合作的包商。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許春安表示,現在很多民間工程,都是由多家建設公司、營造公司聯合承包,例如高鐵的某項大型工程,可能由10家建設公司聯合承包。此外,政府採購法第25條也明定機關之採購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

     財政部87年2月20日的解釋令雖然規定,營業人聯合承攬工程之「進項憑證處理」,可由營業人選擇取得方式,但對於銷項憑證如何開立並未規範。另外,75年11月25日的解釋令,只規範營業人合資興建房屋,應在銷售時依出資比例分別開立銷項統一發票,尚缺得先由主辦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再由其他營業人就分得之收入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主辦營業人的規定。

     許春安表示,聯合承包並沒有獨立法人人格,營運模式多是由主辦營業人,對外代表合資團隊執行及經營管理。但往來業者要一一開發票給每一家包商的業者,會感到複雜與害怕,所以昨天才發布補充的新解釋令。

     財政部表示,兩家以上營業人合資從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其進銷項憑證之取得及開立,得就下列二種方式擇一辦理,惟經選定後無正當理由不得變更:

     一、各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時,分別按分攤比例自供應商取得進項憑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分別按前開比例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

     二、經所有營業人同意,由主辦營業人報經其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備後,按下列方式辦理:對共同買進的貨物或勞務,可取具以主辦營業人為抬頭的進項憑證,供主辦營業人作為列帳及營業稅進項稅額的扣抵憑證。

     而主辦營業人彙總全部的進項憑證資料後,必需在每月月底前,依分攤比例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其他營業人,作為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扣抵及列帳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