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營業人以為,稅額2,000元以下不開發票即使遭查獲,可以不罰,針對這個現象,國稅局表示,如果1年內有營業稅法57條所列7項規定,營業人出現3次違規事實者,就無法符合減免罰則標準,都得受罰。
營業人逃漏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每期所漏稅額在2,000元以下者;或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其所漏稅額在5,000元以下者免罰,但是如果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或故意違反稅法規定,或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則不適用。。
營業稅法51條所列的7個違規項目,包括(1)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2)逾規定期限30天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3)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4)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5)虛報進項稅額者。(6)逾規定期限30日未依第36條第1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7)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中區國稅局表示,以上7項違規事項每項都有3次的免罰機會,但計算方式則是第4次事證往前推1年內,就有遭到處罰的可能性,營業人須特別注意。
該局指出,日前轄區內有不少營業人,以為稅額少就可以逃漏開立發票,且不會有罰則的錯誤想法,因次出現一些險要懲處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