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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部分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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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台財稅字第09904507980號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部分,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部分
部  長 李述德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部分修正規定
稅法
稅法條次及內容
違章情形
裁罰金額或倍數
貨物稅條例
第三十三條 經營販賣應稅貨物之營利事業,持有無納稅照證之應稅貨物,而未能指認貨物來源廠商者,應按前條規定補稅處罰。
同左。
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並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一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