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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應收帳款成呆帳又被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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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03-03
  • 工商時報
  •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營利事業出現呆帳,認列損失時卻因為處理程序不符合稅法要求,而遭到國稅局剔除。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常犯下未取得存證信函的送達證明等兩大錯誤,只要避免錯誤並依據稅法執行取得證明文件,才不會導致雙重損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發生呆帳損失的各項情形,包括債務人倒閉、逃匿、破產宣告、重整,雙方和解,或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仍未收取本金或利息等,都分別規定其應取具之證明文件,例如債權逾2年,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法院之催收證明。

     根據該局實際查核案件時發現,企業出現呆帳的時候,經常會犯2種問題,導致呆帳損失因被剔除而需補稅的現象,包括:(1)營利事業在催收逾期2年之應收款項時,依照規定必須取得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信函,但常見營利事業雖已寄發存證信函給債務人,卻未取具存證信函的送達證明。

     (2)營利事業與債務人和解致應收款項之一部或全部無法收回者,依照規定應取具法院或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筆錄,但常見營利事業透過會計師或律師與債務人協商,卻僅取得和解協議書及會計師或律師之證明文件。

     南區國稅局舉出案例指出,某公司96年度所得稅申報案件時,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其中120萬元僅取具郵政事業之存證信函,卻未能提示存證信函已送達之證明,不合稅法之規定,因此全數剔除並補稅30萬元。

     由於企業發生呆帳已經有損失,如果因為舉證程序未依稅法要求,遭到剔除並再補稅者,等同是雙重損失,因此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