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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佣金支出 須附契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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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佣金支出 須附契約證明
 

公司行號應注意,申報佣金支出時,若未依仲介合約的內容實際履行,則須另行提供仲介勞務的事實證明,否則光憑代理商佣金協議及統一發票,無法證明有仲介的必要性,還是會被剔除補稅。

公司申報佣金支出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第1款規定,提示雙方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的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國稅局核實認定。

北區國稅局日前發現,甲公司93年度列報佣金支出147萬餘元,由於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代理商佣金協議書,約定由乙公司負責與所有連絡人往來,並交訂單給甲公司,但國稅局針對乙公司進行調查時,乙公司又表示缺乏可居中下單溝通的人才,加上甲公司未能檢具仲介的資料佐證,無法證明乙公司有代理仲介勞務的事實,因此甲公司列報的147萬餘元佣金支出,被北區國稅局全數剔除補稅。

甲公司不服,主張已提示雙方合約,並依規定取得乙公司開立的統一發票、支付佣金的匯款水單及計算明細表,應符合列報佣金的規定,因此提起行政救濟,但最高行政法院仍判決甲公司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因乙公司表示內部缺乏仲介人才,因此交易是由甲公司與丙公司人員直接往來,且甲公司在以前年度已與丙公司有交易往來,顯見乙公司無法提供其他仲介勞務,甲公司並沒有和乙公司簽約的必要,也無須支付乙公司佣金,才會判決甲公司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