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逢企業正在準備申報98年度營所稅之際,各區國稅局紛紛發現許多企業,認列轉投資損失的時點有誤,因此特別提醒有轉投資的企業,如果要認列轉投資損失,必須確定該轉投資企業已經完成減資並彌補虧損,過早認列會遭剔除,還要補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進行轉投資,若被投資企業虧損,導致母企業編列報表時需要認列,要特別注意認列時機,依據稅法規定,投資損失在稅務處理上應以已實現者方可認列,而非以被投資事業經營結果呈現的虧損金額即為認定標準。
南區國稅局舉例指出,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發現列報投資損失1千萬元,該公司表示係因轉投資乙公司,乙公司卻經營不善發生虧損,因此產生投資損失,但經國稅局查核發現,乙公司雖發生虧損,但未辦理減資彌補虧損,甲公司原出資額於該年度未折減,亦即該筆投資損失並未實現,所以國稅局不予認定,甲公司因而補稅200餘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