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其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繳交的宿舍費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可憑註冊時繳交的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6小目規定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適用。
【2010/03/0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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