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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期菸酒銷毀 可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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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納稅的菸酒因過期無法銷售,必須銷毀時,財政部同意,業者可以向原繳稅的稅捐機關申請退稅。

財政部將在近日發布解釋,已納菸酒稅的菸酒逾有效日期,或經稽徵機關派員會同銷毀者,納稅人可依菸酒稅法第6條第4款及同法第22條之1規定,向原繳納機關申請退還原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菸酒管理法第31條第2項明定,菸酒逾有效日期或期限者,不得販賣;逾期菸酒的衛生品質如已超過業者掌控範圍,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不宜食用者,也屬菸酒稅法第6條第4款規定「因故變損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的範圍。

財政部因此指出,逾期菸酒既未經消費,納稅人如已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7條規定,向貨物所在地國稅局申請且經其派員會同銷毀者,即可依菸酒稅法規定,向原繳納稅捐機關,申請退還原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2010/03/0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