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林小姐問:個人因蛀牙採植牙方式治療而支付的費用,可否申報列舉扣除?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個人因牙病所為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的醫療費支出,如係付與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的醫療院、所者,可憑其所出具的診斷證明及收據,作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但其診斷證明載明係因美容目的而為之支出,核非屬醫療性質,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2010/03/0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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