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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運輸事業 有機會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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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將降稅,財政部表示,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出租船舶供我國業者使用,應區分出租型態,如非「光船」出租,即屬國際運輸的運費收入,只需就營業收入10%繳納所得稅。

 

經濟日報/提供

財政部指出,在未區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的船舶出租型態前,國稅局一律按光船方式課稅,以致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取自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中,每百元即有15元要課徵所得稅,較國際運輸運費收入每百元只就10元課稅,稅負多出一元。

以往徵納雙方對於中華民國境外的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船舶給我國營利事業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依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認定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時,常因船舶出租方式不同,產生課稅爭議。

財政部因此決定釐清船舶出租型態,包括「計時」、「計程」及「光船」等供我國營利事業使用的方式,做成明確課稅規定,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依據財政部規定,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將其船舶以「計時」或「計程」方式,提供我國企業使用,其提供船舶方式因屬包船性質,運送責任是由船東負責,應視為船東自營範疇,所收取的收入具運費性質,應屬經營國際運輸業務的收入。

因此,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收入,應按自我國境內承運出口客貨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核實劃分,或按境內及境外提供服務的相對貢獻程度劃分,並在計算中華民國境內的營業所得額時,可自取得收入之日起五年內,向稅捐機關申請核准按中華民國境內的營業收入10%課徵所得稅。

例如取自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所得額如為100元,按10%計算,有10元要列為課稅所得,再依20%的營所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為2元。

財政部同時規定,外國國際運輸事業若是將其船舶以「光船」(即無設備亦無船員)方式,出租給我國企業使用的時候,為在我國境內提供財產給他人使用,所收取的收入屬租金性質,應由承租人在給付租金時依法扣繳稅款。

因此,若光船出租符合所得稅第25條第1項規定者,同樣可以自取得收入之日起五年內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收入的15%,做為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所得額,船舶出租型態為光船者,每百元的課稅所得額為15元。

【2010/03/0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