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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商品報廢列損失 須稽徵機關監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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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商品報廢列損失 須稽徵機關監毀

內埔鍾小姐詢問:公司商品因過期、變質或破損,如何報廢?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或破損而無法出售者,可依下列方式核實認定損失:一、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

二、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潮州所進一步說明,報備期限由原先事實發生後15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放寬為30日內申請;另提醒營利事業若該報廢商品及原物料有出售所得,請自損失金額中扣除或列入當年度其他收入處理。

【2010/03/1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