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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不具雙重國籍之外籍專業人士 企業可列薪資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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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不具雙重國籍之外籍專業人士   企業可列薪資費用
  • 2010-03-11
  • 工商時報
  • 【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日發布,企業替外籍專業人士繳納個人綜所稅,如在聘僱契約中有訂定是屬於提供勞務的報酬一部分,且公司已有辦理薪資扣繳,則屬於員工個人薪資所得,並可列為公司的薪資費用。

     97年舊解釋令,企業替外籍專業人士繳納綜所稅,屬「捐贈」行為,公司不能列為費用;個人則屬「其他所得」,要申報所得稅。由於引起很多企業抱怨,所以財政部昨天修正,如果公司和外籍人士之間有訂約,由公司負擔個人的稅負,屬於個人的薪資所得,則公司要依規定每個月扣繳。

     此外,財政部也發布,新增訂專利師可適用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的範圍。

     財政部表示,為吸引國際專業人才來臺,提升我國競爭力,從97年起施行「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適用範圍」,明定雇主聘僱不具雙重國籍之外籍專業人士,從事就服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或擔任第2款規定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的主管,且月薪達10萬元以上,則雇主依聘僱契約給付該人士及其眷屬來回旅費、返國渡假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等,可列為費用,且不列為該員工應稅所得。

     財政部最近修正, 改以同一課稅年度內,境內和境外雇主給付的應稅薪資合計在120萬元以上(即10萬元×12個月),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台居留期間如果未滿1年,則以在台停留工作期間的薪資,換算的全年應稅薪資仍須達120萬元,才可適用租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