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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金 勝訴就應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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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金 勝訴就應列收入

公司提起損害賠償官司勝訴,應在法院判決,確定對方應給付損害賠償金及至清償日利息時,列報為當年度的收入,不能等到收到賠償金才列報收入,為時已晚。

南區國稅局查核甲公司96年度營所稅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在94年初,因上游廠商乙公司違約致遭受損失,甲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給付訴訟,一審法院判決乙公司應給付甲公司損害賠償金及利息,合計1,100餘萬元,雖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後仍被駁回,該項判決並於96年間確定,甲公司可取得賠償金及利息共1,100餘萬元。不過,南區國稅局卻查獲,甲公司未申報為96年度的收入。

甲公司表示,此項訴訟雖於96年獲得勝訴,但在97年間才實際收到賠償金及利息。南區國稅局認為甲公司應在96年度列報該筆收入,仍將該筆賠償金調整於96年度,不過因甲公司已於調查前列報為97年度收入,免予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2條規定,公司組織的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另外,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7條規定,凡應歸屬於本年度的收入或收益,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年度決算時,就估計數字,以「應收收益」科目列帳。因此,當公司的民事賠償訴訟獲得勝訴,判決獲賠金額在判決確定時,其應列為收入的權責也同時發生,公司必須依規定併計為當年度收入。

國稅局官員強調,請求給付的訴訟,為了後續執行方便,法院判決書主文會記載具體特定的給付金額,因此,公司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經法院判決確定時,即取得金額明確的損害賠償債權,依權責基礎即應列為公司收入。

【2010/03/15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