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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稅額 免加徵滯怠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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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稅額 免加徵滯怠報金

財政部已經規定,企業因未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導致漏報時,當稅捐機關核定其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時,兩者之間的差額免加徵10%的滯報金或20%的怠報金。

我國自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後,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應一併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財政部指出,企業若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時,稽徵機關應依查得資料,同時核定其一般所得稅額及基本稅額予以補稅。依據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漏報一般所得稅額需加徵10%滯報金或20%怠報金,但當稅捐機關核定的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時,兩者間的差額,不必再加徵滯、怠報金。

財政部說,這是因為現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並無應加徵滯、怠報金的規定,基於租稅法定主義,企業若未辦理結算申報,而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的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其差額應免比照加徵滯、怠報金,以符現行法令規定。

不過,財政部提醒納稅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雖無加徵滯怠報金規定,但同條例第15條仍有漏稅罰的處罰條款,納稅人仍應依規定按時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遭受補稅處罰。

【2010/03/15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