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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稅 非股東董事遭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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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稅 非股東董事遭殃
 

南區國稅局表示,因公司清算後欠繳稅捐超過限制金額標準,即使不是公司股東的董事,也可能被限制出境。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轄內某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陳君因事急於前往美國洽公,辦理出國手續時始知被限制出境,陳君不服,以其非公司股東身分,且未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為由,申請解除出境限制。

經國稅局查明,該公司業由經濟部廢止公司登記,應進行清算,惟該公司章程對清算人未有規定,股東會議也未決議選任清算人,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因該公司欠繳已確定的稅捐及罰款合計217萬元,已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限制金額標準,乃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全體董事出境。

國稅局指出,依公司法第19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產生,係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的人選任,不以具有股東身分為必要條件,陳君既為公司董事,自然是被限制出境的對象。不過待該公司經由股東會決議選任新的清算人,依財政部86年2月20日台財稅第861884971號函釋,清算期間變更清算人者,應以變更後之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即可向稽徵機關申請解除出境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