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商品若支付高額佣金者,且收受的負責人又利用私人帳戶,經常與公司帳戶有往來資金者,往往會成為國稅局查核重點,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借用個人帳戶收取佣金,應據實申報營利所得稅,否則查獲,會遭處以2倍以下罰鍰。
南區國稅局近日查獲96年的營所稅逃漏稅案,發現公司負責人利用自己的私人帳戶與公司帳戶間,常有混合使用現象,由於這大多為家族性中小企業,以負責人帳戶直接收受客戶貨款者,相當常見,惟國稅局發現,收受認列的佣金有異常現象,因此進行資金往來帳戶查核,發現嚴重逃漏稅問題。
南區國稅局查獲的案件,發現A公司之負責人甲君自其個人帳戶匯出美元存入其在海外之帳戶後,隨即再轉存A公司設於海外之帳戶,復再匯回台灣。
經查證該等匯出美金之資金來源係A公司以甲君個人帳戶收取佣金,匯回時以股東往來入帳,致A公司帳上有巨額之股東往來,雖A公司坦承確屬佣金收入並主張已依法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惟經逐筆查證結果,當年度甲君代A公司收取之佣金共計1,100餘萬元,然A公司僅申報60餘萬元,總計漏報營利事業所得1,040餘萬元,除補稅260餘萬元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國稅局表示,依據查核準則92條規範,外銷佣金一般只能提撥貨款的5%,但該案則明顯超過許多,才引起國稅局的特別注意。
南區國稅局強調,為秉持「愛心辦稅」理念,呼籲營利事業如有前述利用個人帳戶收取貨款或勞務等收入而未申報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後,除須補稅外還要受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