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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遭限境 企業主應以個人名義提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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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03-17
  • 工商時報
  •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部分企業因為欠稅,致使公司負責人遭到國稅局限制出境,國稅局表示,遭限制出境的企業負責人,在提起行政訴願時,應以負責人本身名義進行申請,並非以公司名義提出。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照稅法的規定,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若是已經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而未繳完,及已經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在200萬元以上者;如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在300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但近來經常有許多企業主,遭到限制出境後,提出行政訴願申請,卻以公司名義提出,而非自己名義,這是混淆了當事人義務主體問題。

     國稅局指出,因公司具法律上之獨立人格,而自然人雖擔任公司之負責人,惟公司與該負責人係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從而公司負責人倘對前開限制出境之處分不服,應以負責人自已的名義提起訴願,不可以用公司的名義提起,否則會有當事人不適格的問題。

     至於該如何解除限制出境,國稅局表示,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超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