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邵小姐問:保險業務員受領業務津貼及獎金,有那些相關課稅規定?
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答覆:財政部已作成解釋自97年7月1 日起,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公司也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者,其依招攬業績計算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之規定,減除必要費用後餘額為所得額。但保險公司業務人員若與保險公司具僱傭關係,其報酬雖係依其招攬保險的業績計算業務津貼及獎金,該報酬仍屬其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提供勞務所取得的薪資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