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縣白河鎮某公司傅小姐問:營利事業遭受地震災害損失應如何列報?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受災營利事業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受災的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也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另依98年11月18日修正發布的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規定,未報經派員勘查,而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仍得核實認定。
【2010/03/1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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