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昨天發布解釋令,大眾運輸公司因為執行偏遠路線,產生虧損,接受政府補貼,自98年9月18日起,不需要繳營業稅,但要繳印花稅,否則補稅,並罰5至15倍。
最早是因為財政部在86年4月9日的舊解釋令,汽車、船舶、客運業,接受政府的補貼收入,屬於營業收入,要課營業稅。但大法官在98年6月12日解釋,此一做法違憲,所以財政部在98年9月18日發布新解釋令,不課營業稅稅。
財政部指出,大眾運輸業者領受政府補助款,不是「銷售勞務」,不必開統一發票,但要改為書立收據,「銀錢收據」要依印花稅法規定,貼用印花稅票,稅率千分之4。
至於,從98年6月12日至98年9月18日之間,已開立發票者,財政部會退還營業稅,但業者不必補繳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