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接受委任代理業務時,除應注意受委任事項須符合記帳士法等相關規定外,並須將委任書隨同代理案件附送受理機關。
該局說明,依記帳士法第13條及「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得在登錄區域內,執行下列業務:
一、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
二、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
三、受理稅務諮詢事項。
四、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辦理與記帳及報稅事務有關之事項。
前揭業務不包括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
該局指出,依記帳士法第14條及「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接受委任代理業務時,應與委任人訂立委任書,並將委任書隨同代理案件附送受理機關。前揭委任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任人與受委任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受委任人之證書字號。
二、委任案件內容及委任權限。
三、委任日期。
該局籲請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注意上揭規定,並可利用該局網站(網址:www.ntat.gov.tw/首頁/焦點話題/記帳業者專區)下載委任書格式參考運用。
(聯絡人:資料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