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指出,統一發票開立金額錯誤,未另行開立正確發票,直接在錯誤處塗改者,只要未對該筆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後各階段的加值額產生影響,即屬情節輕微案件,可以免罰。
財部指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正確的做法應是另行開立一張正確發票,並將誤寫的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在存根聯上,並在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上加以註明。
【2010/03/23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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