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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已結算申報事業 漏報收入仍需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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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市古先生問:其為獨資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修正後,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若有漏報收入時,是否就免予處罰?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若有漏報收入時,仍依據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已依法辦理結算、決算、清算申報,對於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報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之倍數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