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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依各年度未分配盈餘餘額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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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03-31
  • 工商時報
  • 【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天發布解釋令,企業今年5月申報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時,改依申報截至98年12月31日止已實際繳納的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的餘額。

     企業若有外商股東,不能適用二稅合一,分配股利要扣繳20%,依規定可抵未分配盈餘加徵10%的稅。但有些公司常算錯,財政部去年修改所得稅法第73條之2及98年11月18日修正發布同法施行細則第61條之1。

     財政部在昨天發布新解釋令,營利事業今年報稅時,要依其87年度至98年度實際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分配股利,及外商股東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額中,減除未分配盈餘稅額等相關資料,核實填報其截至98年12月31日止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稅之餘額。

     如果無法依上述方式申報,也可選擇適用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7-1頁格式,與填表須知計算截至98年12月31日止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稅之餘額;該計算之餘額如大於同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期末餘額,應以該帳戶之期末餘額為限。

     從96年10月22日至98年12月31日這段期間內,有超額抵繳稅額,變成「負數」時,只要補稅、加計利息,不會處罰。

     99年度期初餘額仍為負數,要用未分配盈餘稅稅額沖抵,直到餘額變為正數為止,才可依規定計算得抵繳非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扣繳稅額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