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搜尋
 

稅務問答/國民年金保險費 可申報列舉扣除

 
HOME » 最新消息 » 稅務相關

下營鄉吳先生問: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是否適用列舉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繳納的保險費,依據財政部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之直系親屬依國民年金法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得列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保險費列舉扣除。每人每年扣除國民年金保險、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總額,以不超過2.4萬元為限。同時提醒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均不適用列舉扣除額規定,欲選擇列舉扣除額的納稅義務人,應於申報期限內檢據相關資料申報,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2010/04/0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