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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營所稅震災減免 30日內報請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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枋寮陳先生詢問:其公司因地震發生災害損失,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及減免有何相關規定?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的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35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派員實地勘查。該所進一步說明,如災區內的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也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2010/04/1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