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東區陳小姐問:本公司要在台北成立辦事處,作為北部客戶申訴或意見反應的窗口,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營業人的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縱使不具備分公司設立要件的公司所屬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如門市部、營業所、辦事處等),如有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行為,應辦理營業登記;如無對外營業行為,僅須向總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毋須辦理營業登記。
【2010/04/1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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