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德陳小姐詢問:利用自有住宅經營早餐店,未具備營業牌號及僱用員工,且收入不多,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是否可以免辦理營業登記?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因此,利用自有住宅經營早餐店、麵攤、點心攤及泡沫紅茶店是屬於銷售貨物行為,即使沒有具備牌號及僱用人員,仍應辦理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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