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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首度適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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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04-13
  • 工商時報
  •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企業申報98年度營所稅時,須特別注意固定資產的折舊提列方式,南區國稅局12日表示,企業在去(98)年5月27日後,取得的資產可依新法提列折舊,新法提列方式是由企業先行預估資產殘值,並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至於稅法修正前取得的資產提列方式,可依原提列準則繼續沿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98年5月27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54條規定,營利事業取得折舊性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並以減除殘值後的餘額為計算基礎,以縮小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差異。

     該局表示,修正前所得稅法與商業會計法,對於固定資產殘值估計的規定不同,造成平時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計算折舊的企業,於申報營所稅時,須再按所得稅法規定,以帳外調整方式,申報折舊費用,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該局舉例指出,企業購入影印機1台,購入成本18萬元,耐用年限5年,採直線法提列折舊,依新稅法計算,若企業自行預估殘值為1萬元,每年折舊費用為3.4萬元。

     若依舊稅法規定者,殘值為3萬元,每年折舊費用為3萬元,兩者間對於殘值的認定,落差很大,往往造成企業未來在處理資產時,影響營所稅的計算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