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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營所稅結算申報 無須計算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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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東區周小姐問:獨資的營利事業要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嗎?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依修正後所得稅法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98年度仍應依規定於99年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但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以簡化稽徵作業程序。

該分局進一步提出說明,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雖然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惟收到經稽徵機關核發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無應納稅額核定通知書時,如對稽徵機關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有所不服時,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其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者,亦同。

【2010/04/15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