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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營業稅可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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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04-15
  • 工商時報
  • 【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天發布解釋令,從昨(14)日起,銀行業轉為呆帳的未實現利息收入,若已繳過營業稅,可以扣減營業稅。

     銀行業都採應計基礎,認列利息收入,也依此繳營業稅,但有些應收帳款後來轉呆帳,利息也收不到,但已繳的營業稅卻不能退回,並不合理。

     依據財政部解釋令,銀行業依規定轉銷為呆帳的未實現利息收入,得檢附證明文件,核實申報扣減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例如,在5月15日之前,把4月份應計利息收入全部繳營業稅,但後來債務人倒閉,導致有些應收利息收不回來,則在100年1月15日前申報99年11、12月營業稅時,提出證明文件,可以核實申報扣減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如果後來有受償,銀行應要繳納營業稅,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