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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可申請投資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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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04-15
  • 工商時報
  •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高雄市國稅局14日表示,企業申請投資抵減必須注意兩大重點,一為同一課稅年度投資額要60萬元以上,二為申請扣抵年度需要有應納稅額,否則申請抵減年度可以順延,直到5個扣抵年度結束為止。

     根據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上述業別,購置自行使用的資源回收、防治污染或工業用水再利用之設備或技術,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60萬元以上者,屬設備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7%,屬技術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5%,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所稅額。

     高雄市國稅局指出,上述所提的當年度,指的是設備或者技術的交貨年度。

     該局舉例指出,某食品製造公司於97年中購置並已交貨自動化機器設備一批,並於98年度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投資抵減證明書,因此該公司在申請97年度營所稅時,便可以申請該項設備的投資抵減,即購置成本的7%。

     食品製造公司於97年度購置交貨的自動化機器設備,可以自97年度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起5年內,適用投資抵減的租稅優惠,不過,結算申報年度如無應納稅額者,亦不得申請退還投資抵減稅額。

     高雄市國稅局強調,企業在申請該項租稅優惠時,必須特別注意,倘若企業申報當年度無應納稅額者,可以順延申請抵減年度,直到5個年度抵減完畢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