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依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證,員工以低於市價的認購價格取得股票,取得股票日當天標的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差額部分,屬於其他所得,應於取得時課徵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北市國稅局指出,員工取得庫藏股當天日為基礎,作為課徵其他所得依據,但企業在實際交付股票日免予扣繳稅款,不過,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依限列單申報國稅局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若其國外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員工,取得並執行我國境內公司發行的員工認股權,員工於公司發給認股權日至得請求履約之始日的期間內,未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則無我國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問題,因此不須課稅。
不過,上述規定不包括在大陸的子企業,北市國稅局強調,由臺灣地區以外的子公司,於當地聘雇,而未在臺灣地區提供勞務的員工認購者,若該員工係大陸地區子公司的員工,且為臺灣地區之人民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依法應課徵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證券交易稅係對出賣有價證券之行為,按交易成交價格課稅,與上開行為係以所得課稅,兩者並不相同,因此無重複課稅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