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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為業務招待客戶 可列交際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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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洲工業區會計邱小姐詢問:營利事業為業務而招待客戶之支出,應如何申報?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因經營業務而招待客戶之支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如已依規定取具合法憑證,證明與業務有關,且全年支付總額未超過規定之限額者,得以交際費認列,惟不得因交際費已超過限額而以「其他費用」列支。國稅局表示,為避免增加徵納雙方困擾,營利事業發生各項費用,除依規定取具合法憑證外,並請依其性質列報於相關費用中,勿因原科目已超過限額即轉列報於其他科目,而遭調整補稅。

【2010/04/2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