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李小姐問:配偶為外籍人士,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答覆:外籍人士之配偶如為中華民國國民,且同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應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可自行選擇以外僑為納稅義務人,或以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外僑如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亦可選擇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與其配偶合併申報或依同法第73條規定採就源扣繳方式課徵綜合所得稅。至於其選擇依第73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者,其所得不再併入其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之配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其扣繳稅款及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之稅額亦不得扣抵,並不得再減除相關之免稅額、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