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某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會計李小姐問:該消費合作社有部分對外營業,得否按對外營業收入占全部營業收入之比率計算其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消費合作社之盈餘,始得免納所得稅。因此,該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有部分對外營業情事,已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免稅要件,應按其當年度全部所得予以課稅。
【2010/04/2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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