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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延繳稅 最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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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去(98)年5月所得稅延期繳納權宜措施,今(99)年報稅,雖然沒有延期繳稅優惠,但改以所得稅分期繳稅措施替代。

財政部表示,包括領有失業救濟金等六類納稅人,以及所得稅繳納截止日前一年內,連續四個月營業收入較同期衰退30%以上的企業,可以在繳稅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分期繳稅時限最長可達三年,但需額外加計利息

申請分期繳納98年度所得稅者,個人應納稅額達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逾200萬元,財政部規定需提供相當擔保,才可以分期繳稅。

98年度所得稅可申請分期繳納的對象包括,個人在所得稅繳納期間屆滿前一年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如領取失業給付;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領取工作所得補助(近貧方案);領取馬上關懷救助;無薪休假占當月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達兩個月;因其他因素發生財務困難,不能一次繳清稅款。

營利事業申請分期繳納,則須符下列情形之一:所得稅繳納期間屆滿前一年內,連續四個月營收淨額較上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因其他因素發生財務困難,不能一次繳清稅款。

所得稅可以依金額分期繳納,每期以一個月計算。財政部表示,稅款未滿20萬元,最長可以分六期繳交;20萬以上、未滿100萬元,最長可分12期;稅款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最多可分24期;稅款500萬元以上,最長則達36期。

【2010/05/03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