枋寮廖小姐詢問:營利事業接受政府機關之補助款是否屬免稅收入?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對於營利事業取得政府補助款者,所得稅法並無免稅規定,原則上應全數列為取得當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該所進一步說明,若營利事業係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劃補助獎勵者,其所取得的補助款則可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限,分年平均認列收入。
【2010/05/0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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