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4日表示,只有專職研究人員的薪資,才可列報為適用投資抵減應納稅額的研究與發展支出,其餘人員相關薪資,錯列會遭到國稅局調整。
國稅局說明,依據「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公司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的全職人員,是指配置於研究發展單位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的全職人員,包括研究發展單位的主管及該單位內直接參與研發專案進行的各階主管在內。
因此,研究發展單位的其他行政、助理、市場調查、統計及管制人員及其主管,則不屬於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的全職人員範圍。
如公司未設獨立研究發展部門,而由現有人員兼辦研發工作者,或設有獨立研發部門,但有不屬於專門從事研發工作人員,相關薪資支出均不可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南區國稅局指出,轄內某公司於96年度列報適用投資抵減的研發人員薪資支出385萬元,經就研發人員名冊查對其工作細項及研發紀錄,發現該公司雖設有獨立研發部門,不過其中4名員工是從事文書處理、部門聯繫及樣品測試等工作,不屬於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人員,所以這4名員工薪資支出120萬元不可列報研究及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