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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快7月實施營業稅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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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05-06
  • 工商時報
  • 【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總統昨日公告營業稅法第7條之1修正案,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與我國有互惠的國家之營業人,每年1月1日至年底的1年內,來台消費逾10萬元,營業稅逾5,000元,可以全額退稅。

     賦稅署表示,最近要訂相關子法,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布實施,預訂最快從今年7月生效,或者在9月生效。

     今年未滿一年的部分,採比例退稅。如法案7月生效,則從7月起到年底之間,外商來台展出、或從事商務活動的消費逾10萬元的1/2,即5萬元,營業稅2,500元都可以退稅。如果9月1日生效,就以1/3換算消費金額和稅額。

     但為防止台商為節稅都改變身份成為外商,財政部同時規定,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之進項稅額,不得退稅。

     此外,契稅條例修正第4條、第5條及第13條修正案,也獲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昨天公布,3天後生效。

     主要契稅原本可以用申報價額計算,亦即買房子的屋主可以用「市價」或「房屋評定現值」申報契稅,二擇一,稅率6%。但是,由於有些外商公司不知房屋評定現值遠低於市價,選擇用交易的市價申報,外商公司批評契稅稅率6%太高,等於買賣16次、17次,就把房子轉給國家。

     財政部為回應外商的批評,主張稅率雖然是6%,但其實一般的契稅都用「公契」上的「房屋評定現值」計價,稅基非常低。所以,修法「刪除」「申報價額」,一律改用房屋評定現值為準,唯有當標購公產及法院拍賣的不動產,移轉價格低於房屋評定現值時,才以移轉價格為準。